《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周口车辆回收拆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该办法还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所以,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汽车报废一定要走正规程序。
报废汽车零部件物美价廉,利用价值很高。要通过直接利用或者由正规的再制造企业再制造加工后利用,以提高我国报废车辆回收拆解零部件再利用的质量和数量。这样做不仅能够有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而且还能有效地遏制报废汽车零部件的非法交易活动。为此需要从政策法规角度对发动机、变速器、车架、车轴等总成的再利用和翻新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利用予以鼓励,不再强制要求“五大总成”必须报废。但应加强对汽车主要总成和部件再利用的监管,明确各类企业的交接程序,确立主要总成的评价规范及再利用渠道,保证其再利用、翻新利用的有序、规范。
拆解过程是对报废汽车进行无害化处理、拆除可在利用的零部件和主要总成;按各物品的材质种类分解存放;对车体和结构件等进行压扁或切割的程序和方式。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方式的选择过程是,根据废旧汽车的状态或零部件损坏程度,首先选择拆解方式,然后再确定拆解深度。对于报废汽车零部件的拆解不能完全按装配的逆顺序来考虑,其主要原因是周口车辆回收拆解的拆解具有以下特性:有效性:选择非破坏性拆解,但没有效率和效益可言。有限性:根据经济效益最大和环境影响最小的原则,确定拆解深度。有用性:拆卸下来的元件已经由于变形或腐蚀等原因损坏,没有课使用价值。
目前,我国报废汽车回收之后能循环利用的主要限于废金属,其他材料回收利用率不高,橡胶、塑料、玻璃等多作为垃圾处理,车辆回收拆解企业的零部件的总体利用率还较低。由于目前对报废汽车在拆解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及材料回收利用率还没有详细规定,周口车辆回收拆解零部件的再使用率、拆解材料的再利用率不高,废液和废弃物处理不当导致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此外,我国还面临报废汽车非法延长使用期和使用报废汽车非法拼装车的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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