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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2020-11-10 09:55:24

为加快老旧农机淘汰报废,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安全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 4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机[2020] 2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农机化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机具,支持引导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动本市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本市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水稻种植机械。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承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参照《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 16877-2008)、《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和《水稻插秧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29-2019)。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经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四、补贴标准

本市农机报废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从农机购置补贴中列支。相关机型报废补贴额详见《上海市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农业机械报废补贴

五、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 为本市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市农业农村委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确定回收企业,并通过市农业农村委网站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信息和拟报废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上海市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或销毁确认表》(附件2) ( 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有关单位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有关单位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对未达到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而确需报废的农机,经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有关单位审核后,允许实施报废并申请相关补贴。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区农业农村委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区农业农村委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填写《上海市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附件 3),向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有关单位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将补贴对象、报废机具信息、补贴金额等内容予以公示。信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有关单位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财政、商务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要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要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二)注重便民高效。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间的协调衔接,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三)加强监督管理。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化相关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回收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视情节轻重,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时报送信息。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农机化工作实际,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按季度向市农业农村委报送实施进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7月5日和12月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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